北京ATA申辦展覽會
第二十八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在境內外停留期限超過ATA單證冊有效期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續(xù)簽ATA單證冊。續(xù)簽的ATA單證冊經主管地海關確認后可以替代原ATA單證冊。
續(xù)簽的ATA單證冊只能變更單證冊有效期限和單證冊編號,其他項目應當與原單證冊一致。續(xù)簽的ATA單證冊啟用時,原ATA單證冊失效。
第二十九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未能按照規(guī)定復運出境或者過境的,ATA核銷中心應當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個月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提供貨物已經在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xù)證明的,ATA核銷中心可以撤銷追索;9個月期滿后未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應當向海關支付稅費和罰款。
第三十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復運出境時,因故未經我國海關核銷、簽注的,ATA核銷中心憑由另一締約國海關在ATA單證上簽注的該批貨物從該國進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證明,或者我國海關認可的能夠證明該批貨物已經實際離開我國境內的其他文件,作為已經從我國復運出境的證明,對ATA單證冊予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