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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體育總局關于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體政字〔2014〕37號)修改 。
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審批條件及程序
(一)審批依據(jù)
1.《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fā)布)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fā)布,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9號修改)
3.《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fā)布)
(二)審批條件
1.游泳池、救生設施、救生器材等設施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1-2013)數(shù)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
3.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溺水搶救操作規(guī)程,溺水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游泳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3.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游泳救生員職業(y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搶救操作規(guī)程、溺水事故處理制度、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以及治安保衛(wèi)、安全救護、衛(wèi)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等)的書面材料;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fā)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