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廢標,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以上就是民航工程監(jiān)理公司分享的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哪些情況可以廢標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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