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七、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人民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人民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三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應急管理等部門”;將第四十六條中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修改為“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