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上架亞馬遜美國站/加拿大站新規(guī)要求16 CFR 1512法規(guī) UL2849報告辦理
溫馨提示美國站“電動交通設備”品類合規(guī)要求有更新,請您及時關注!
政策實施日期:2025年1月21日
產(chǎn)品下架日期:2025年4月21日
如果您在美國站銷售“電動交通設備”,請您及時關注個人郵箱以便接收到提醒郵件。若您錯過提交合規(guī)文件的日期,產(chǎn)品將面臨下架風險。
本政策適用的電動交通設備本政策不適用于供兒童使用的電動交通設備。
電動交通設備是指小型低速電動運輸設備,包括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踏板車)以及其他小型輕巧的輪式電動運輸工具。
滑板車
滑板車,也稱為自動平衡電動踏板車或自平衡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有兩個輪子,兩輪之間有一個踏板,使用者可以站立在踏板上。使用者可以通過移動雙腳來控制滑板車向前或向后移動。
自平衡單輪車
自平衡單輪車通過傳感器與電動馬達相結合來幫助騎行者在單輪車上保持平衡。這種設備沒有手柄供使用者抓握。自平衡單輪車也稱為單輪踏板車。
電動滑板
電動滑板有四個輪子,加裝有電池組和動力系統(tǒng),可增加扭矩,從而幫助騎行者行進。電動滑板可能有手持遙控器,讓騎車人在使用期間控制滑板。
電動滑板車
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具有兩個或多個輪子、一個踏板、一個供使用者抓握的垂直桿和一種轉向方式。電動滑板車有多種類型,包括可折疊式滑板車、帶支架的滑板車和可騎乘的滑板車,如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滑板車的行駛距離有限,并且速度不超過 64.4 公里/小時(40 英里/小時)。
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
自平衡交通設備可能有一個或兩個輪子。這些設備由可充電電池組供電,騎行者通過變換重心來保持設備平衡。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是電動輔助踏板自行車。這些是用于個人交通的雙輪或三輪電動交通設備,配有完全可操作的踏板以及一個可輔助推進的電動馬達,馬達功率低于 250 瓦,功率時速度低于 25 公里/小時(15.5 英里/小時)。
此政策不包括電動交通設備配件。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電動交通設備配件政策。
亞馬遜的電動交通設備政策根據(jù)亞馬遜的要求,所有電動交通設備均應經(jīng)過檢測,并符合下列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
滑板車
自平衡單輪車
電動滑板
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
電動三輪車
·ANSI/CAN/UL 2272(個人電動交通設備電氣系統(tǒng)標準)
以下全部:
電動自行車
·《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第16 卷第 1512 部分(自行車要求)
·ANSI/CAN/UL 2849(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tǒng)標準)
注意:紐約州要求所有電動自行車均符合UL 2849 標準。
型號、部件編號或商品編號制造商或品牌名稱對于在紐約州銷售的電動交通設備:
商品或包裝上的測試實驗室徽標或名稱的圖片商品通過檢測的安全標準
上述信息必須與檢測報告一致,證明受檢商品與商品詳情頁面上發(fā)布的商品相同您必須提交以下資料(電動自行車除外)
文件
由經(jīng) ISO 17025 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該商品符合上述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
圖片
型號、部件編號或商品編號制造商或品牌名稱商品標簽合規(guī)標志危險警告產(chǎn)品說明書和手冊
注意:您向亞馬遜提供的所有文件、檢測報告或證書必須真實且為原始格式(即未經(jīng)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