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熱點
房屋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情形大致可分為九類:
1)建筑結構擬改變使用用途、改變使 用條件和使用要求時。該情形較為常見,即建筑結構改變了原有的設計狀態(tài),小至沿街店面房的改動大至世博奧運 場館使用用途的改變理論上都需進行檢測鑒定。當新用途增加了建筑結構的荷載、改變了原來結構布局,如 拆除或削弱了部分承重構件或改變了承重構件的使用狀態(tài),在改建和擴建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上述情形,該情形必須 進 行檢測鑒定,評估改變后建筑結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擬對建筑結構進行加層、插層或其 他形式結構改造時。該情形直接會影響建筑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須進行鑒定評估。
3)擬對建筑物進行整體移位時。整 體移位需要專業(yè)性很強的團隊運作且少見,毫無疑問,該情形必須進行詳細鑒定評估,給出移位時可能出現(xiàn)的問 題,并提供相關整體移位建議。
4)建筑結構本身出現(xiàn)明顯的建筑功 能退化或有明顯的傾斜時。所謂建筑功能退化是指建筑結構抗力衰減,抗力是一個專業(yè)性術語,可通俗表達為:建筑結構 抵抗外部荷載或作用的能力,即“抗打擊能力”,當建筑結構出現(xiàn)裂縫、梁柱出現(xiàn)變形、樓板已經(jīng)出現(xiàn)漏筋、建筑 結構出現(xiàn)振動等情形時,可認為建筑結構出現(xiàn)明顯建筑功能退化。
5)由于外在作用導致建筑結構可能出現(xiàn)損 傷時。所謂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現(xiàn)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車或墜物的撞擊、爆炸物的沖擊、腐蝕性氣體或液 體泄漏及人為破壞等,為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使用,需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評估。
6)由于設計、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關方有根 據(jù)懷疑建筑結構出現(xiàn)問題而引起糾紛時。該種情形也較為常見,甚至直接導致為司法鑒定,通常是 業(yè)主懷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偷工減料行為或者施工質量粗糙而可能導致建筑結構出現(xiàn)質量問題,從 而與施工方產(chǎn)生糾紛矛盾,此時需要由第三方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定。
7)出于維護建筑結構的角度出發(fā),了解 建筑結構的當前狀態(tài)及在目標使用期內的可靠性時。能享受該情形待遇的建筑結構身份一般比較高貴,如歷史建筑、紀念性 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謂目標使用期,即業(yè)主希望通過必要的修繕和維護能繼續(xù) 使用的年限。
8)建筑結構超過設計使 用年限。目前規(guī)范規(guī)定一般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當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而想繼續(xù)安全 使用時,需要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9)建筑結構遭受 災害而未引起毀滅性倒塌,相關方想加固繼續(xù)使用時。災害通常有火災、地震及水災等,該情形對檢測鑒定團隊技術水 平要求較高。
蕪湖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熱點
客戶經(jīng)常提出,怎么出具學校學校幼兒園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本公司專業(yè)從事學校幼兒園房屋安全檢測、學校幼兒園抗震檢測鑒定、午托所安全檢測鑒定、教學樓安全檢測鑒定、培訓機構安全檢測鑒定、學校幼兒園質量檢測鑒定等等,對檢測報告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1)鑒定應分類實施。已經(jīng)過縣級以上有資質的鑒定部門排查并形成鑒定報告的校舍、被鑒定為D級危房的校舍和正在建設的項目可不再重新鑒定。重點鑒定2015年以前校舍的抗震設防情況。要嚴格按照抗震設防標準和有關防災要求進行鑒定,不留死角。
(2)校舍建筑安全鑒定
1、校舍安全鑒定。由縣區(qū)校安辦委托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鑒定工作(地震部門、建委配合工作)并出具鑒定報告。在安全鑒定過程中,對需要進行實測的校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2、校舍抗震鑒定。經(jīng)安全鑒定為Asu、Bsu、Csu的校舍,需進一步進行抗震鑒定?拐痂b定應由縣區(qū)校安辦委托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鑒定工作(地震部門、建委配合工作)并出具《抗震鑒定報告》。在抗震鑒定過程中,對需要進行實測的校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蕪湖市幼兒園抗震安全檢測的重要性——幼兒園屬于重點抗震設防區(qū):
我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明確規(guī)定,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2)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3)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適度設防類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簡稱丙類。 (4)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chǎn)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guī)定: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