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交通設備GCC測試標準CPSIA+UL 2272 or 16 CFR 1512+UL 2849
本政策適用的電動交通設備(Electronic mobility (e-mobility) devices,E-mobility devices)
電動交通設備是指小型低速電動運輸設備,包括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踏板車)以及其他小型輕巧的輪式電動運輸工具。本政策不適用于供兒童使用的電動交通設備。
1、滑板車 Hoverboard
滑板車,也稱為自動平衡電動踏板車或自平衡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有兩個輪子,兩輪之間有一個踏板,使用者可以站立在踏板上。使用者可以通過移動雙腳來控制滑板車向前或向后移動。
2、自平衡單輪車 Self-balancing unicycles
自平衡單輪車通過傳感器與電動馬達相結(jié)合來幫助騎行者在單輪車上保持平衡。這種設備沒有手柄供使用者抓握。自平衡單輪車也稱為單輪踏板車。
3、電動滑板 Electric skateboards (e-skateboards)
電動滑板有四個輪子,加裝有電池組和動力系統(tǒng),可增加扭矩,從而幫助騎行者行進。電動滑板可能有手持遙控器,讓騎車人在使用期間控制滑板。
4、電動滑板車 Electric scooters (e-scooters)
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具有兩個或多個輪子、一個踏板、一個供使用者抓握的垂直桿和一種轉(zhuǎn)向方式。電動滑板車有多種類型,包括可折疊式滑板車、帶支架的滑板車和可騎乘的滑板車,如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滑板車的行駛距離有限,并且速度不超過 64.4 公里/小時(40 英里/小時)。
5、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 Self-balancing personal transport devices
自平衡交通設備可能有一個或兩個輪子。這些設備由可充電電池組供電,騎行者通過變換重心來保持設備平衡。
6、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 Electric bicycles (e-bikes or e-bicycles) and electric tricycles (e-trikes or e-tricycles)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是電動輔助踏板自行車。這些是用于個人交通的雙輪或三輪電動交通設備,配有完全可操作的踏板以及一個可輔助推進的電動馬達,馬達功率低于 250 瓦,功率時速度低于 25 公里/小時(15.5 英里/小時)。
(1)我們的電動交通設備政策
亞馬遜要求所有其他電動交通設備均經(jīng)過檢測并符合下列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
1、滑板車、自平衡單輪車、電動滑板、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電動三輪車:ANSI/CAN/UL 2272(個人電動交通設備電氣系統(tǒng)標準)
2、電動自行車,以下全部:
《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第 16 卷第 1512 部分(自行車要求)
ANSI/CAN/UL 2849(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tǒng)標準)
注意:紐約州要求所有電動自行車均符合 UL 2849 標準。
(2)您的詳情頁面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1、型號、部件編號或商品編號
2、制造商或品牌名稱
(2.1)對于在紐約州銷售的電動交通設備:
1、商品或包裝上的測試實驗室徽標或名稱的圖片
2、商品通過檢測的安全標準
請注意:亞馬遜有確定的檢測、檢驗和認證服務提供商(目前僅有UL、SGS兩家機構(gòu)獲得了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