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美白化妝品應有與所含成分
相符的科學依據(jù)
在祛斑類產品的申報審評過程中,應根據(jù)產品所含成分進行明確界定。
第一,申報產品宣稱僅具物理遮蓋作用,則配方中不能含有化學美白劑成分,產品的申報資料只需按照進口非特殊類化妝品的要求來準備即可。
第二,申報產品宣稱僅具物理遮蓋作用,如果配方中添加了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法規(guī)允許的美白功效原料,則產品可能實際上具有化學美白作用,與宣稱的“僅具物理遮蓋作用”自相矛盾,因此,在審評過程中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申報祛斑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產品的科學依據(jù),如果沒有科學依據(jù)或科學依據(jù)不充分時,將要求申請人修改產品類別進行申報,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如果申報產品宣稱可對皮膚本身產生美白增白功效,配方中就應有明確的美白劑,若所選用的美白成分不是熊果苷、煙酰胺等常見化學美白劑,從科學性角度出發(fā),應在審評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提出的某個成分所具有的功效性的證據(jù),比如,提供產品中美白功效原料的試驗報告或文獻資料。